
行政诉讼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参诉权利。

法院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二、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2.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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