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及特点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特点是:
1.质押标的是股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股权质押的设立需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股权质押期间,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否则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出质股权,且质权人享有对出质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三、股权质押期间的权利义务
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出质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同时其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2.质权人的主要权利则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权人还有权要求出质人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质押股权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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