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一、劳动
合同到期 自动顺延有哪些情形 说起 劳动
合同 的顺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
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而本案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并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劳动
合同中“约定顺延”的条款是否有效?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
合同可以分为“固定
合同期限”、“无固定
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在本案中,
用人单位表示签订这份自动顺延的劳动
合同,其实质是签订了一份 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我们认为,此类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的劳动
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
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一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后,就不会再出现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劳动
合同三年期满后,无论是劳动者还是
用人单位,都有选择不续签或不顺延, 终止劳动
合同 履行的权利,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并不相符。再说,如果“自动顺延”的条款生效,那么连续签订二次
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
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就使劳动
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种法定类型。根据劳动
合同类型 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劳动
合同续签 的简化形式 在实践中,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期满后,对于劳动
合同的续签无其他异议,我们建议
用人单位在劳动
合同续签时,可制作《劳动
合同续签确认书》,对双方续签的意思表示及原
合同条款的继续履行作一个书面的确认,如此形式上相对比较简化,同时也符合了劳动
合同续签的法定要求。 劳动
合同到期后,相关的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如在相关的劳动
合同中,对劳动时间有自动顺延的规定时。劳动
合同结束后可以自动顺延相关的劳动时间,或劳动者符合我国的劳动规定时,可以在劳动
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这类劳动
合同的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