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抵押权属于优先受偿权。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其设立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
二、民法典中抵押权优先受偿条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1.该条款指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这里抵押人指的是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而抵押权人则是接受抵押的债权人。抵押财产则是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财产。
这一条款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受偿顺序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同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具体来说,破产抵押债权是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的。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对其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处于第一清偿顺序;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处于第二清偿顺序;而普通破产债权则处于第三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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