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1.该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条件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这意味着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这种非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公款的目的在于使用而非占有。行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包括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并不涉及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即使挪用后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以及是否退还等因素来确定。
1.一般而言,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对于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将从重处罚。这些处罚原则体现了对挪用公款罪的严厉打击和对公共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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