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关于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其性质和法律规定。
1.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

财产
3.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
因此,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同样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
二、土地补偿款的性质解析
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决定了其归属。
1.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这意味着它并非简单的财产权益,而是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身份紧密相关。
因此,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这一待遇。
2.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支持,该纪要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等,由于其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三、补偿款与共同财产分割
1.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这些费用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3.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这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对失地农民权益的充分保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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