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二审管辖异议驳回有可能可以再审,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的再审问题。
1.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法院也不再审议,不存在再审的余地。
2.当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这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此时也不涉及再审。
3.当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且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确实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
4.虽然不再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不允许再审。
5.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那么经过再审和提审,可以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6.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也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管辖异议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管辖异议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
2.再审申请必须基于一定的理由,如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3.再审申请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再审。
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2.逾期不提出;
3.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并视为自动放弃异议的,那么他们就不能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再审申请。
三、管辖异议再审的法律依据
管辖异议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并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对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特别规定。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这些规定为管辖异议再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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