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1.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财产
3.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就是有效的。
二、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1.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2.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地处理。
(1)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于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或扩建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3)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三、离婚债务的处理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然而,并非所有债务都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下的情形,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3.在处理离婚债务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1)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的,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应对该方予以少分或不分。
(2)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应作为该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应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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