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这是一起混合过错的事件。在该事件中,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而商场作为专业机构则承担70%的责任。首先来看混合过错方面。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若都违反
合同,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对方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再看安全保障责任。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那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据
法院介绍,2021年4月的时候,陈女士带着她三岁的孩子亮亮(化名)到商场购物。在商场三楼自动扶梯入口附近,陈女士站在距离亮亮大概2 - 3米的地方低头看
手机。亮亮因为好奇走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了扶手带之后又返回,陈女士抬头看到了亮亮的这个举动,但看到亮亮返回后就继续站在原地看
手机。紧接着,亮亮又一次来到自动扶梯口,从扶手带的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他的身体马上就被上行的扶手带提了起来,并且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从三楼梯井坠落到一楼,当场就
昏迷了。后来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以及后续治疗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亮亮由于高坠导致重度
颅脑损伤,现在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问题,被评定为一级伤残。评残之后完全需要护理依赖,后续还需要排便排尿护理及用品(例如一次性尿裤),需要长期系统地进行抗
癫痫药物治疗、采取预防肢体挛缩的措施并使用相关用品,以及进行呼吸道管理、预防感染并且定期复查等。亮亮的母亲陈女士认为涉事商场没有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就向
法院起诉,要求涉事商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