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撤销行政复议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行政复议。
1.这是基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能成功证明其撤回并非出于本意,且其再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受理其申请。
因此,撤销行政复议后是否还能申请再审,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能证明撤回申请的违背真实意思,并满足再次申请的条件。
二、撤回行政复议再申请的条件
撤回行政复议后再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两点:
1.申请人需以不同于前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请求。
2.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前次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
前者是防止申请人滥用复议权利,后者则是保护申请人因非自愿原因撤回申请后的合法权益。满足这两点条件,申请人才有可能在撤回行政复议后再次获得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多种情形。具体包括: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等行为的。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未获回应的。
8.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等未获满足的。
9.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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