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挡住脸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1.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清晰地拍摄到他人的面部容貌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使用才构成侵权,但实际上,侵犯肖像权的界定并非仅基于是否拍到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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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遮住了面部,只要其他特征(如身形、衣着、姿态等)足以让人识别出特定个体,仍然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二、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肖像权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1.这意味着,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任何原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都可能构成侵权。
2.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李律师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实施: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报道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肖像,通常被视为合理行为。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公开其肖像,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虽然可能包含人们的肖像,但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种行为需要在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肖像权人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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