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
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的期限通常为3个月。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存在困难,可以经过验收主管部门的批准,适当延长验收期限。这一规定来源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竣工验收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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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需按设计要求完整建设,满足生产需求。
2.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需通过联动负荷试车并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需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应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清单
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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