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存在一系列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
1.国家行为因其高度的政治性,如国防和外交事务,以及紧急状态、戒严和总动员等,不由法院审理。

行政复议
3.内部行为如行政处分,由于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法院亦不受理。
二、哪些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
1.除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法院还不受理法定行政终裁行为,这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中特定情况下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出入境管理法中规定的特定复议决定。
2.刑事司法行为因其具有侦查职能,也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3.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和行政指导等,由于它们不具有强制性或不是行政行为,法院亦不受理。
三、行政案件不受理的范围
1.行政案件不受理的范围还包括重复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2.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准备行为,法院亦不受理。
这些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判断标准,即行政机关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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