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超税款本金,现行法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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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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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这一问题已经争论多年。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总局网站对相关提问作出答复,依据税收征管法,明确税款滞纳金是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按说这样一来,这个问题就应该有定论了,即加收的滞纳金能够超过税款本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然而,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作出了普遍性规定。其第四十五条指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于是就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分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的加处滞纳金是否为同一行为?在笔者看来,并非同一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加收,本质上是企业未能依法按时缴纳税款,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包括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所以加收的相当于利息(或者说机会成本),就如同占用国家资金而支付的利息,所以自然可以超过税款本金。而且,税款滞纳金是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与补税决定一并作出的,并非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实际上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的管辖范围。所以,从现行法律看,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并无问题。不过,站在企业的角度,以此进行抗辩是可行的,而且有较大的成功概率。最典型的如法院判例库中的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6513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25日)以及2021年河北省中院的一个判例。企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是没问题的,毕竟现在倡导同案同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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