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施工预付款在工程建设中确实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付款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签证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有权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并在通知发出后14天停止施工,同时发包人应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也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施工进度款结算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也有明确的规定。
1.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
2.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
若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面,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1)若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双方可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并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应付款的利息。
(2)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四条:
(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竣工结算的编审工作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3)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根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大小而定,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也需遵循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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