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
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以下是一些适用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4.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5.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这些优惠政策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
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根据其规模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进行征收。这些政策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的
增值税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