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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等。
1.第六十条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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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十二条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
(1)在设立过程中,合伙协议是核心文件,它不仅需要符合一般合伙协议的要求(如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还需特别载明包括合伙人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等关键事项(见本法第六十三条)。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限制
李律师提醒您,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受到相应的限制。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多种形式的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在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承担补缴义务及违约责任。
3.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在权利方面,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他们仍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但这些行为并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6.当有限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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