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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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子爱妈妈

2026-01-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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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法条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予立案追诉:

1.当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一百万元时,即符合立案标准。

检察院
检察院

2.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达到三十户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户数超过一百五十户,同样应立案追诉。

3.当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时,亦应立案追诉。

4.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应依法立案追诉。

二、非吸与集资诈骗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而筹集资金,且大部分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

(2)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筹集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拆东墙补西墙。

2.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案发前大部分资金能够归还,对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而集资诈骗罪则往往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给投资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案发后通常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往往没有归还能力,且大部分资金无法实际归还。

因此,在区分这两种罪名时,需要综合考虑筹集资金的目的、用途、造成的后果以及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等因素。

三、非法吸储的组织形式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非法成立的类似金融机构的组织,也涵盖一些合法组织从事或变相从事的非法吸储活动。

2.典型的非法组织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这些组织往往缺乏合法经营资质,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公众投资,进而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3.一些合法组织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也可能从事非法吸储行为。

4.对于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应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因此,公众在投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识别非法吸储组织,避免遭受经济损失。你是否知道如何辨别非法吸储组织?想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识,关注李律师,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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