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供应商可以选择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所赋予供应商的救济途径均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供应商有权自行选择采用哪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
1.对于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最有效的监督主体是投标供应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求助来维护自身权益。
3.在救济途径中,供应商有权选择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选择权完全属于供应商,体现了法律的任意性。
三、民事法院管辖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
1.依照《民法典》规定,合同缔约程序或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享有管辖权。
2.这意味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投标供应商还是采购主体,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受损方都有权提出索赔。
这些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害事实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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