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
在讨论二次创作作品的版权权限时,我们必须明确其是否获得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1.按照《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二次创作(简称“二创”)作品在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其创作者便拥有对自己二创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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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二创”短视频的作品独创性
在探讨“二创”短视频的作品性质时,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1.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且该成果在整体上具有创作性和新颖性。对于不同类型的“二创”短视频,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
2.解说评论类短视频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解说、评论部分是否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
(1)如果制作者仅仅是对在先视频进行简单的描述或评论,那么这种短视频就不具有独创性;
(2)如果解说评论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观察和观点,能够吸引人们的关注,那么就可以认为该短视频具有独创性。
3.对于戏仿类短视频和混剪类短视频而言,其独创性则体现在对在先视频的讽刺或表达有别于在先视频的观点的能力上。
4.如果短视频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就应认为其具有区别于在先视频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片段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片段类短视频是指仅截取某部在先视频的部分片段而制作的短视频。在判断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时,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1.通常情况下,如果制作者仅仅是对在先视频进行单纯的截取,而未在视频上附加任何内容,那么这种片段类短视频就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
2.如果制作者在截取片段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性加工,使得片段类短视频在整体上呈现出新的表达方式和艺术效果,那么这种短视频就可能具有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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