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依据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于行政复议的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基础,确保了行政复议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复议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定义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包括:
1.处理对象的特定性: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审查对象的直接性: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审查标准的双重性: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审理方式的书面性: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当事人的特定性: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处理机关的行政性: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三、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1.独立复议原则: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1)合法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
(4)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5)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3.一级复议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复议期间,除特定情况外,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必要时也可进行调查。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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