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包括以下三种: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

财产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债务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种类。抵押权主要针对不动产,质权则涉及动产或财产权利,而留置权则是针对债权人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这三种担保物权各有特点,共同构成了民法体系中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
2.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通常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也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4.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被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而在抵押中,则由抵押人自己承担。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如对担保财产的评估费用、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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