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护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一、关于确认注册
商标专用权归属问题第一条 未经注册,但符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取得注册
商标专用权。第二条 未经注册,但符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的商业标识,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第三条 未经注册,但符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的商业标识,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第四条 未经注册,但符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的商业标识,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第五条 未经注册,但符合《
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元素构成的商业标识,应当认定为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