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
电子
发票的备注栏是可以修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的“
发票”是指财政部门监制的
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
发票、普通
发票和其他财政部门监制的
发票。因此,对于电子
发票来说,其也属于财政部门监制的
发票之一,在开具时应注意规范填写各项内容,并且在开具结束后还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进行修改。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开具并完成认证、比对等操作的电子
发票,则不能进行修改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控器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
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此,在开具电子
发票时应注意合法合规,并且及时缴纳税款,以避免发生罚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