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宅基地
耕地换宅基地,能合法的流程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需要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这一申请需经过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的讨论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公示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

备案
3.在审核通过后,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并将其送交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4.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并由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5.在用地预审阶段,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并获得预审意见。
6.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之后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用地批复意见。
7.在获得用地批复意见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需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以完成耕地转宅基地的合法化过程。
二、耕地换宅基地的批准条件
提出获得宅基地的申请并不一定会被批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若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再申请新宅基地将不予批准,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若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将不予批准。
3.以下情形,均属于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2)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3)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4)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5)以及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4.村民在获得宅基地后,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若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及买卖规定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及买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因为个人只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是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买卖。
2.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自建房不一定需要交税,但需要缴纳税费的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私自占用耕地建房自用的农民;
(2)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的单位和个人;
(3)位于城市郊区或是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且农民自用的自建房。
3.这里的自建房房主是拥有不动产证的,而且房子还可以用作交易,不同于单纯的农村的自建房不能交易且没有个人的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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