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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阐述:根据该法规定,可用于作为有效证明的包括:当事人陈述、书面文件、物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类型。同时,在收集到上述材料后还需通过调查核实来确保其属实性。当然,在起诉前还需满足一些条件,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必须明确等。
总之,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具备相关的举证要求并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来起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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