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1.异议登记的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必须为利害关系人,即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状态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且异议登记不得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启动,必须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异议登记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为前提,即当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有误并申请更正登记,但遭到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拒绝时,方可申请异议登记;
(3)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件可能看似矛盾,但理论上,权利人可能在确信自身权利无误的情况下,出于法律程序的完整性或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纠纷,给予申请人书面同意进行异议登记的说明。
2.异议登记的效力在于为真正权利人提供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防止在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基于登记簿的公信力而善意取得房屋权利。
3.异议登记本身并不剥夺或限制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权利,也不直接改变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态。
二、异议登记的效力如何?
异议登记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抗性,即异议登记后,能够阻止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其不动产权利时产生善意取得的后果,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2.警示性,异议登记向公众宣示了权利可能存在争议,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注意交易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不直接赋予申请人以物权或优先权,也不改变登记簿上的权利归属状态。
三、异议登记后权利人能否处分财产?
异议登记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这是因为异议登记并不剥夺或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而是提供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1.由于异议登记的存在,受让人在交易时无法基于登记簿的公信力而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权利人在处分财产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的交易障碍。
2.但即便如此,登记机构也不应拒绝权利人的处分登记请求,因为禁止处分登记可能损害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可能引发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权利人在异议登记后处分其登记财产,则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无权处分,此时登记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拒绝办理处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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