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在民事案件的二审阶段,通常而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已不再适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若不满可在一审阶段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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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中允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这特指再审程序启动后,案件恢复到一审程序的状态,此时被告有权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在二审判决后,当事人通常无法再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非无条件的,它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当事人资格: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仅限于本案的当事人,包括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裁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时间限制: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
(2)若超过此期间,则异议无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可能不受此限制。
3.形式要求: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亦应被允许。异议书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交对象: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作出书面裁定。
三、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1.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将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将考虑异议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2.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法院将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3.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且经审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则管辖问题不再变动;若经审查发现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在再审或提审过程中,若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案件将被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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