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答:甲
公司租入资产发生的
装修、购置
中央空调费用,按
会计制度规定,属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税法上对此管理规定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
公司发生的
装修及购置
中央空调支出,不能构成乙
公司固定资产原值。 另外,根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在实际税收管理中,甲
公司虽不属于
房产税纳税人,但购置和安装
中央空调势必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加之这种租赁形式税务机关也会质疑其租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减少相
关税收安排。 在此,请企业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
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
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
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
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