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1.具体来说,当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相对明确,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具体来说,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2.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
3.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中,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均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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