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当对方起诉并涉及执行程序时,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确实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被起诉的个体都会直接成为失信人,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且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些情形明确界定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
三、如何将被执行人列失信名单?
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程序相对明确。
1.人民法院在发出的执行通知中会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2.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决定作出,将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中会详细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及期限。
这一流程确保了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名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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