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两种重要的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的方式。

财产
这两种方式都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使其能够在生前安排自己的财产归属,体现了对私权利的尊重。
二、遗嘱立遗形式及人员
遗嘱的订立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2.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口头遗嘱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人员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例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遗嘱的变更和效力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但值得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4.遗嘱的效力也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也无效,伪造的遗嘱同样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也无效。
这些规定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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