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
1.只要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职工即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
二、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1.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
2.这些规定确保了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