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止后,并非重新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影响案件审理的特定情形出现时,行政复议会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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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八种情形,这些情形均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生,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具体包括:
1.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丧失行政复议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申请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以及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这些原因均构成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事由。
三、行政复议中止后如何恢复审理
1.行政复议中止后,当中止原因消除时,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恢复审理的具体程序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中止原因是否已消除进行审查,一旦确认原因消除,即应启动恢复审理的程序。
3.在恢复审理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便他们及时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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