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应当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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