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
汽车使用寿命是指从
汽车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间的整个时期,可以以累计使用年数或累计行驶里程数来表示。1991年,国家首次规定了
汽车报废条件,即累积行驶70万km或使用年限14年。1992年,国家规定了
汽车累积使用年限在12-14年应报废。1997年,国家发布了《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按车型和用途
汽车报废里程为30-50万km,更新报废年限为8-10年;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应予以报废;若按标准已到报废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但经严格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不得超过报废年限的一半(4-5年)。2000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非营运载客
汽车和旅游载客
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
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旅游载客
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
汽车使用10年;但旅游载客
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
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工业发达国家的汽车平均使用寿命一般为7-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