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法律主观: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第1款第 (五)项、《
行政诉讼法 》第33条第1款第 (四)项、《 刑事诉讼法 》第48条第2款第 (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