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恋爱期间赠款,不一定能要求对方返还,这并非一个一概而论的问题。
1.如果赠款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而发生的,且没有明确的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那么赠款一旦交付,通常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

结婚
2.如果恋爱期间的赠款是带有借贷性质,或者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附条件赠与,那么在双方分手或未能达成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赠与人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赠款的。
二、恋爱赠款返还的法律规定
关于恋爱赠款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3.在恋爱赠款的情境中,如果赠款是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而发生的,且没有明确的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那么赠款一旦交付,就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4.如果赠款是带有借贷性质或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三、哪些恋爱赠款情况可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如果赠款是出于以下情况之一,赠与人通常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1.借贷性质的赠款:如果恋爱期间的赠款实际上是借贷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这是借款,且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协议或口头约定。
那么在双方分手或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赠与人(实际上是出借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2.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款是明确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附条件赠与,那么在双方未能达成结婚目的的情况下,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这是因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3.大额财物或金钱的赠与:在恋爱期间,如果赠与人向受赠人赠送了大宗财物或一定数额的金钱,且这些财物或金钱的赠送是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的,以与之结婚为前提。
那么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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