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申请和审批:

法院
(2)审批: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同意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需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监狱将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2.执行和监督:
(1)执行:经过批准后,由罪犯居住地的司法局负责执行相关规定。监狱或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批准机关接到意见后,应立即重新核查。
二、哪些机构负责审批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审批机构根据罪犯所处的不同阶段和申请条件而有所不同。
1.在判决时即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审批机构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直接决定是否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2.对于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才被发现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其审批机构则为监狱管理机关。具体来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审批监狱提出的书面意见。
3.而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若需要暂予监外执行,则审批机构为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看守所的书面意见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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