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在公司被执行且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若股东存在认缴出资未实缴或存在其他出资瑕疵,如注册资金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是可以考虑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
这意味着,如果股东未能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纳资金,且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执行机构有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或抽逃的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
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股东出资瑕疵:如股东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执行人员查明后应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公司人格形骸化:当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股东的个人工具,如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执行机构可基于充分证据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
3.滥用一人公司人格:在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执行机构可应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股东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此类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执行机构可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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