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其重要的法定权利之一,为确保其得到切实保障,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1.当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时,承租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
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特定情况下得以适用。
1.该权利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即当出租人决定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以确保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享有优先于次承租人的权利。
这些适用情形在《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尽管承租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承租人将不享有此权利。
1.当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将失去优先购买的机会。这是因为房屋共有人作为房屋的原始所有者,在出售房屋时享有优先于承租人的权利。
2.当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近亲属与出租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具有特殊性和合理性。
3.当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亦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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