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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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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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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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1.当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合同
合同

2.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意味着,在缺乏借条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原告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民间借贷是否可公证

1.民间借贷是可以进行公证的。在办理借贷时,可以直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2.办理公证的贷款合同,如果贷款到期而借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公证处可以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

3.这一做法简化了借贷纠纷的处理流程,提高了执行效率。

三、办理借贷公证注意事项

在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借款协议文本等。

2.如果民间借贷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否则将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3.公证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4.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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