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
定性尚未明确。国税发(1998)291号(已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批复指出,滞纳金并非处罚,而是纳税者或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需缴纳的一种补偿。补偿性通常是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而惩罚性高于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滞纳金作为执行罚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不具补偿性。当前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税收滞纳金本质为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两者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所以两者都能超过欠缴税款金额。然而,部分人民
法院则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超过应缴税款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