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递交部门取决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若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领导
3.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若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需要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限规定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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