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当控告人在派出所报案后,若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不当或未予立案,首先不应感到无助或迷茫。控告人有权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是第一种救济方式。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控告人并非没有其他途径可循。此时,控告人可以积极寻求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上级公安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以进一步反映情况并争取解决。

检察院
控告人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按照法定程序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1.在申请复议时,控告人应详细阐述自己的报案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及自己认为不当的依据。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2.复议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明确告知复议结果及理由。若控告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继续采取其他救济方式。
控告人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若仍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存在不当,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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