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于1996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1997年修正本),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指出,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时,必须采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来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规定,若违反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并且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则没收违法所得。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颁布,1998年3月6日施行。其第七条表明,我国境内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