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退休人员。
1.全日制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被视为就业,因此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
(1)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样不被视为劳动关系。
这些特殊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是身份而非契约,因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聘请这两类人员时需注意核查其身份、年龄等信息。
二、在校学生打工规定
全日制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被视为就业,因此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规定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三、退休人员聘用规定
退休人员聘用也涉及特定的规定。退休人员分为两类:
1.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2.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他们的情况较为复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对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虽然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能不被视为劳动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聘用协议时,可能仍需要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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