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
2.无权代理指的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旨在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民法典
4.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冒用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因此,代理权终止后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该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无权代理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1.广义的无权代理涵盖了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以及表见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而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形。
3.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在于代理权的存在与否,而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则在于相对人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
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这意味着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了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进行了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且合同已成立。这是无权代理行为的直接体现,也是判断无权代理是否成立的关键。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无需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无法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所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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