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1.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包括: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结婚
2.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则涉及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3.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若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可撤销婚姻情形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提出撤销申请程序
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存在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如一方被胁迫结婚或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
2.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如被胁迫结婚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后,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应为夫妻中的一方。
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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