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产品或技术、或者改善现有产品或技术而发生的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产品或技术、或者改善现有产品或技术而发生的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超过按照
会计准则或
会计核算办法确定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在预缴所得税时,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按照
会计准则或
会计核算办法确定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的,则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超过按照
会计准则或
会计核算办法确定的研发费用扣除限额,则可以税前扣除。以上是关于研发费用在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的解答。